波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承認在歐盟其他國家締結的同性婚姻

3 月 20 日,波蘭最高行政法院 (Naczelny Sąd Administracyjny) 裁定,波蘭必須承認在歐盟其他成員國合法締結的同性婚姻。法院命令華沙民事登記處為兩名 2018 年在柏林結婚的男子登記其結婚證書。

此案涉及一對波蘭伴侶:其中一人擁有波蘭國籍,另一人擁有波蘭和德國雙重國籍。在德國結婚後,他們試圖在波蘭登記婚姻,但遭到拒絕。2019 年,這對伴侶向波蘭法院提起訴訟,隨後波蘭最高行政法院將案件移交給了位於盧森堡的歐洲聯盟法院。

2025 年 11 月,歐盟法院作出了有利於這對伴侶的裁決 ,認定波蘭的拒絕違反了行動自由權以及禁止基於性別和性傾向的歧視原則。法院指出,第 2004/38/EC 號指令保障了配偶陪伴歐盟公民的權利,而不論其性別為何。

波蘭最高行政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結合的《波蘭憲法》第 18 條,並不構成承認在歐盟其他國家締結的同性婚姻的絕對障礙。法院認為,在登記處錄入此類證書不會威脅波蘭的國家認同,也不會違反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的裁決清楚地表明,波蘭作為歐盟成員國,必須遵守歐盟法律,」反恐同運動 (Kampania Przeciw Homofobii) 的倡導經理普熱梅克·瓦拉斯 (Przemek Walas) 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正確地支持了盧森堡法院的解釋,並指出執行這項裁決的唯一方法是允許外國結婚證書的轉錄登記。」

「這項裁決是邁向婚姻平權的重要一步,但顯然還不夠,」瓦拉斯補充道。

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法國、盧森堡、比利時、荷蘭、德國、丹麥、奧地利、斯洛維尼亞、馬耳他、希臘、瑞典、芬蘭和愛沙尼亞是 16 個已賦予同性伴侶完整婚姻權利的歐盟國家。而波蘭與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斯洛伐克一樣,仍屬於在法律上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歐盟國家。